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韩城市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XX乡XX村XX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67350377X9。
法定代表人:罗太初,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华,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文鑫,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韩城市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金城区108国道旅游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30557657X1。
法定代表人:段亚飞。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陕0581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韩城市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工程款4259800元及违约金851960元,合计51117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91元,由被告韩城市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韩城市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履行部分款项后剩余3412551元及利息再未履行,权利人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2022年4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韩城市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2022年4月1日、4月6日、9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韩城市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扣划的存款,无财付通、支付宝账户。无车辆、房产登记。
3、本院于2022年4月6日对被执行人韩城市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予以轮后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续冻,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造成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4、本院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2年9月26日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韩城市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6、2022年9月21日本院执行人员某某被执行人韩城市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2年9月26日,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拟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3412551元及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
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玲
审判员  程建斌
审判员  李武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吉文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