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3民初4624号
原告:山东宏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老湖镇贯中大道水浒古镇牌坊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MA3RK9924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永胜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67350377X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宏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宏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宏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73元,由山东宏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