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山东宏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永胜村6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宏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老湖镇贯中大道水浒古镇牌坊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宏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2)鲁0923民初4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唐 娜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 杰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