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304民初57号之一
原告: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永胜村6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县嘉隆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环江大道1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环县财政综合事务中心,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翼龙路29号。
负责人:***。
原告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环县嘉隆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环县财政综合事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2025年2月7日,原告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环县嘉隆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环县财政综合事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40元,减半收取计3770元,保全费2600元,合计6370元,由原告自贡市龙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