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304民初1380号
申请人:自贡市某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自贡市某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贡市某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控被申请人青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并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9985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贡市某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保单号为151XXXX****XXXXXXXXXX3101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9985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