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化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平分公司、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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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5民初783号原告:遵化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原告:遵化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明志,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被告: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0072160X5。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平分公司、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化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