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遵化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冀东发展燕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初字第2121号
原告遵化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建功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唐山冀东发展燕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姜家营西杨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山冀东发展燕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化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化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6元,减半收取2253元,由原告遵化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