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铁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浙0304行审289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学院西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1862-0。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浙江省铁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温州瓯华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国鼎路铁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26608648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瓯罚[2014]2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浙江省铁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缴纳罚款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以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要求对2014年1月13日作出温土资瓯罚[2014]2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内容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周加陆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