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1021民初1168号
原告:洛南县有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洛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1MA70T3970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百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洛南县有生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百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南县有生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南县有生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9.00元,减半收取3224.50元,由原告洛南县有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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