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百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南县有生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百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1021民初1701号
原告:洛南县有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洛南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刘涧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1MA70T3970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百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陕西国际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397115980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洛南县有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百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洛南县有生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南县有生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田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