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1021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洛南县有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百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21民初2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百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南县有生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94541.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百川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申请执行前归还90000元,剩余104541.5元未能履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40000元,扣划其银行账户资金66009.5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洛南县有生工贸有限公司104541.5元,扣缴执行费1468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1021执45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1月6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