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昌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昌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2民初2808号
原告:***。
被告:陕西昌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昌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房房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