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昌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昌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2241号之三
原告:眉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宝鸡市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闫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春花,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帅,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宝鸡尚维鑫亚工贸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尚亚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眉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宝鸡尚维鑫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眉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宝鸡尚维鑫亚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64元,减半收取1682元,由原告眉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常海滨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雷瑞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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