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昌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与陕西昌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331执39号
***、***、***、***、***、***、***、***、***、***、***、陕西昌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昌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3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昌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明未按照判决书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等十一人于2021年1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劳务费2026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62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昌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自愿履行20626元。其中20422元已由***等十一人领取,204元执行费已转入诉讼费专用账户,(2020)陕033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331执3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2月9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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