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21执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昌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延长县众鑫养殖专业合作社。
本院在执陕西昌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延长县众鑫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昌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长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1民初15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2月28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长县众鑫养殖专业合作社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50000元,同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
1、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延长县众鑫养殖专业合作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延长县众鑫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3年2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延长县众鑫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
3、2023年3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延长县众鑫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的银行存款。
3、2023年3月7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故对被执行人延长县众鑫养殖专业合作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2023年4月2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划拨被执行人延长县众鑫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的银行存款76474元。
(二)剩余案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延长县众鑫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3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偿清。
(二)被执行人延长县众鑫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3650元。
5、2023年4月28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延长县众鑫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的银行存款76474元。
6、2023年4月28日,划拨款项76474元到账本案执行款专户,本院于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昌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案款69549元,并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3275元及执行申请费365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3)陕0621执1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梁 磊
审判员 李 某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