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326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昌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昌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26民初1588号民事调解书,应执行案款250000元,已支付150000元,下余100000元未支付。本案申请执行案款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802.5元。执行费154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执行案款及诉讼费共计102802.5元,申请执行人也亦领取。申请执行人对申请的利息表示放弃。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1542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326民初15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冀有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