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昌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强诉被告陕西昌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326民初1155号
原告***,男,汉族,住扶风县杏林镇李家村李家。
委托代理人***,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昌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2号海佳云顶1幢119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强诉被告陕西昌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协议,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86元,减半收取31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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