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4执99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浔江路冠力康城1806室。
法定代表人:施连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志阳,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志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504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福建省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志阳未履行支付工程款73962.5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闽C×××**及闽C×××**车辆,该两部车辆均尚未实际扣押。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志阳名下车牌号为闽C×××**奥迪牌车辆,惠安县人民法院为该部车辆的首先查封法院,本院已依法向惠安县人民法院发函请求参与分配对该部车辆实际扣押并处置时的拍卖成交款项。经对被执行人福建省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志阳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保险、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志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福建省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志阳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建省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志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福建省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连春、陈志阳予以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先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苏燕东
执行员 郑奕镇
执行员 张 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连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