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503民初8495号
原告:南安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镇莲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6733618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浔江路冠力康城1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6039877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南安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展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亿展公司、***立即向**公司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下同)3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公司与亿展公司、***于2019年签订《多孔砖购销合同》,约定由**公司为亿展公司、***所承包的电力自动化产品基地工程提供多孔砖100万块;到货30万块,付一次款,全部付结清;供方开具国税局统一发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率要13%。**公司依约多次向亿展公司、***供货,第一次到货30万块砖时,亿展公司向**公司支付了30万元贷款。第二次到货30万块砖时,**公司向亿展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亿展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应付贷款。截止起诉之日,亿展公司、***仍欠**公司30万元货款尚未结清。现经**公司多方催讨,亿展公司、***仍拒不支付尚欠贷款,亿展公司、***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特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亿展公司、***未作答辩。
**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户籍资料查询结果、《多孔砖购销合同》、对账单、《福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闽0504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对话录音、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关于2021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通报》、***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录屏及截图等证据。经庭审审查,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公司与亿展公司签订《多孔砖购销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货名为页岩煤矸石烧结多孔砖,数量为100万,单价1元,总金额100万元。付款方式为到货30万块,付一次款,全部付结清。供方开具国税局统一发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率要13%。工程名称为电力自动化产品基地工程。工程地点为洛江区华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五金机电产业园区泉州维盾电气有限公司电力自动化产品基地。如有质量异议,货到5日书面提出。
**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开具了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均为亿展公司,价税合计30万元。亿展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2019年11月28日、2020年3月25日分别向**公司转账支付各10万元,共30万元。**公司另于2020年4月22日开具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均为亿展公司,价税合计30万元。
在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亿展公司、泉州维盾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1)闽0504民初1075号】,该院审理查明在该院审理的(2020)民0504民初990号案件庭审中,亿展公司承认***为亿展公司工作人员。
2021年4月20日,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2021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通报》,该通报中第四项为洛江区查处亿展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项目现场负责人为***,主要内容为亿展公司承建洛江区电力自动化产品基地项目时,未足额支付水泥、幕墙等班组工人2020年7月-9月份工资等。
**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如下:
2019年10月10日,***:你前天打电话后到今天又拉了8车了。在不赶紧汇款,怕误你工程进度,一切由你自负,总货款已33万了。2019年11月8日,***:有收到拾万元了。***:好的。2019年11月11日,***:其他的款也得抓紧,上批结,现又拉去十几万了。***:好的。2019年11月21日,***:我又借款去送砖3车,答应明天上午还。***:好的。2021年1月4日,***:砖有没有过去?***:去拉砖了。***:什么时候到?***:中午。2020年11月27日,***:我急用钱了。不然我会诉求法院了,公司的30万砖款已诉求法院告你亿展公司。***:晚上见面谈。在你公司。是否看见回复。***:好的。后***多次向***催讨货款及借款。
2022年4月2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对话录音主要如下:
***:头一笔钱先付给你们,你会懂得听吗?现在是这样,你父亲刚刚在说的情况是这样,我叫公司来**确认有欠你们这笔款,公司那边盖公章,然后情况比如说写完了再发给你父亲看可以吗?如果可以就让你们先拿这张,到时候比如说公司,今年一定会解决的,去年年底都全部结算完了,然后头一笔,一定会先拿给你们,你们这些就解决了。***:我那些票都拿来给你了,你赶紧拿去公司,才不会过期,那些税票,税费4万多块,开税票我要交4万多的税费……***:可以,周一我把那些票拿去。***:拿去抵税。***:是的,你30万那些票我可以抵好多,13点呢,可以抵好几万块……***:反正30万你都知道的。***:有底,发票都开来了。***:你就发票拿去,说欠这些。
本院认为,**公司与亿展公司签订的《多孔砖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约定享有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提供的(2021)闽0504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2021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通报》所载,***为亿展公司的员工且系案涉电力自动化产品基地工程的现场负责人。故***在本案《多孔砖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应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亿展公司承担。根据**公司提供的***与***的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10月10日,***主张总货款已33万,后双方继续进行交易;2019年11月11日,*****“上批结,现又拉去十几万了”,并催促付款,***也回复“好的”。后**公司继续送货。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到货30万块,付一次款”,亿展公司虽支付了30万元,根据上述交易情况,**公司交付的货物超出30万元,亿展公司并未结清货款。关于亿展公司现尚欠货款。根据**公司提供的对话录音,***向***催讨货款,***称“叫公司来**确认有欠你们这笔款”,在***告知其30万元的发票拿给其可以拿去抵税后,***也表示可以抵税。后***表示“反正30万你都知道的”,***回复“有底,发票都开来了”。以上***的**可知,***承认尚欠货款30万元,且**公司已开具相应的30万元发票,故本院认定亿展公司尚欠货款30万元。合同约定,到货30万块需付一次款。现**公司主张亿展公司支付货款30万元,亿展公司未到庭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本案现也未有证据表明亿展公司已支付了该笔30万元的货款,故亿展公司应当支付**公司货款30万元。关于**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公司交付货物后,亿展公司应当支付货款,但其至今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未有明确约定,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即年利率4.81%(3.7%×1.3)计付利息。**公司关于利息的请求超出本院认定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上所述,***并非合同相对方,其实施的行为应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亿展公司承担。故**公司诉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亿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安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万元并按年利率4.81%计付自2022年7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南安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南安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福建省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时主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如违反本条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页: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须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未按时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确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执行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可立即对相关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执行财产、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