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执39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光电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光电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本案被执行人与(2022)闽0503执880号案件的相关当事人相同,且本院均以(2022)闽0503执880号案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等强制执行措施,为便于执行,加强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本院认为上述案件予以并案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2022)闽0503执3913号案件并入(2022)闽0503执880号案件统一执行;
二、终结本案的执行。
案件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