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3973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被告:***,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罗 越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