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4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福建省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浔江路冠力康城180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福建省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本案被执行对象与本院(2022)闽0504执995号案件的主要当事人相同,均为被执行人福建省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且主要执行请求事项均为请求被执行人履行金钱给付之债。为便于执行,加强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本院认为上述案件予以并案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2022)闽0504执531号执行案件并入(2022)闽0504执995号案件统一执行;
二、本院(2022)闽0504执53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郑奕镇
执行员 张 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