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04执18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浔江路冠力康城180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被执行人福建省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本案被执行对象与本院(2021)闽0504执1826号案件的当事人相同,均为被执行人福建省亿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且执行请求事项均为请求被执行人履行金钱给付之债。为便于执行,加强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本院认为上述案件予以并案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2021)闽0504执1856号执行案件并入(2021)闽0504执1826号案件统一执行;
二、本院(2021)闽0504执1856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郑奕镇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