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保全情况告知书
(2020)桂1481执保347号
广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广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桂1481民初135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书,本院对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冻结了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45×××84_1、2105404029300132920、187512010106627938,冻结额度均为四十万元(实际冻结到位分别为155.8元、25332.43元、326479.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案保全措施经执行局实施完毕,以部分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