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州区宏兴五金水暖器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答复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2020)桂1402执保64号

江州区宏兴五金水暖器材经营部、广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州区宏兴五金水暖器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广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江州区宏兴五金水暖器材经营部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桂1402民初21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已采取了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广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以155033.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33.5元。

三、查封担保人黄宝辉、吴琼华所有的坐落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友谊大道(友谊茗城)第2栋1-1601号房(查封期限为2020年2月21日起至2023年2月20日止)。

2020年3月11日因本院作出(2020)桂1402民初21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一、解除对被保全人广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二、解除担保人黄宝辉、吴琼华所有的坐落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友谊大道(友谊茗城)第2栋1-1601号房(不动产权证:崇房权证新城区字第××号)的查封。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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