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29执保710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广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南宁市**路30号天健领航大厦A座二十四层24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广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为了防止被保全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同等价位的财产704283元,申请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保单号:125B3046720230000××××)为本案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以704283元为限,对被保全人广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逾期或撒销冻结后,方可支付。 案件保全费4041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忠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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