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保 全 案 件 告 知 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桂0123执保28号 广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隆安县恒兴水泥砖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隆安县恒兴水泥砖厂、***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2024)桂0123民初5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书及网络查控结果,本院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隆安县恒兴水泥砖厂在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都结支行1278××××3273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额度101010.00元,冻结到位金额1181.1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2月7日至2025年2月6日止)。 2、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都结支行1278××××4913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额度101010.00元,冻结到位金额5210.14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2月7日至2025年2月6日止)。 3、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767f@wx.tenpay.com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额度101010.00元,冻结到位金额8312.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1月25日至2025年1月24日止)。 4、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6228××××8773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额度101010.00元,冻结到位金额16.81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1月25日至2025年1月24日止)。 5、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隆安支行6228××××7131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额度101010.00元,冻结到位金额1005.26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1月25日至2025年1月24日止)。 6、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隆安县支行2102××××3912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额度101010.00元,冻结到位金额62.18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1月25日至2025年1月24日止)。 7、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文化街支行6061××××6506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额度101010.00元,冻结到位金额77.62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1月25日至2025年1月24日止)。 8、本院依法预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查封期限三年(自2024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七、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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