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锐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某、某某与陕西榆林锐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初字第820号
原告:***,女。
原告:沈某。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榆林锐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沈天德诉被告陕西榆林锐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陕西榆林锐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未申请仲裁,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合计130元,由原告***、沈某、***承担。
审判长***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