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4民初543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10月10日生,住西安市***。
委托代理人:周涛,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何亚朋,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同春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倪娜,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宽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乐天公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葛社宽,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45岁,住西安市***。
原告***与被告***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同春和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宽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军 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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