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202执恢10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的(2019)桂120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3日已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20)桂1202执恢100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13067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含保全费)5671元、执行费548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被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234元,扣除执行费5488元,剩余款项264746元(包括利息46008元)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该案已经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桂120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耀浪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蒙万谋
书 记 员 何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