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202执恢10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的(2019)桂120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3日已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20)桂1202执恢100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13067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含保全费)5671元、执行费548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被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234元,扣除执行费5488元,剩余款项264746元(包括利息46008元)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该案已经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桂120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耀浪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蒙万谋

书 记 员 何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