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大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泰州市大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1民初106号
原告:泰州市大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费长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钱兴宝,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原告泰州市大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所有权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泰州市大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大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泰州市大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翟元圣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静
书记员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