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5民初822号
原告:四川鼎宏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始阳镇风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高加全,职务: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莉,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源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金沙江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琦,职务执行董事。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联方,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昕,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荥经县荥河乡周家村小河社,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79********。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鼎宏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源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鼎宏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鼎宏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9元,由四川鼎宏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天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周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