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6民初349号
原告:雅安市旭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芦阳街道思源路102号1栋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6MA691N10042。
法定代表人:熊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尧斌,四川茂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源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金沙江南路158号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9687944410B。
法定代表人:李琦,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市旭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源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安市旭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旭辉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安市旭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6元,由原告雅安市旭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丽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方 蓉
书 记 员 郭彦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