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9004号
原告:宜宾源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9687944410B,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金沙江南路158号8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顺金,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鼎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06031751XJ,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城北新区仁和路。
法定代表人:刘倩。
原告宜宾源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鼎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宜宾源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源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何江涛
审判员 朱汉武
审判长 何长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唐 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