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283民初2920号
原告:青岛中奥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长江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PQTJ31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金沙江南路158号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9687944410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中奥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青岛中奥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青岛中奥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货款款本金302641.80元及利息截止起诉之日51840元(剩余利息以302641.80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款之日);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律师代理费18158元;3.请求本案诉讼、保全、邮递费用由被告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青岛中奥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签订一份木地板施工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体育运动地板1600平方米,单价为380元每平方,总价款60800元,原告已按合同安装完毕,但被告没有按约定付款,经多次催要仍以种种借口拖欠,至今尚欠原告木地板货款302641.8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据上,原告青岛中奥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根据与被告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已为其指定工程进行了木地板安装,并已经验收交付使用,被告理应按约定支付相应价款,现无故拖欠,原告的资金,损害了原告的权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青岛中奥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150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二、原告青岛中奥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后3日内,被告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款315000元支付给原告,逾期承担违约金10万元。
三、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被告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90元,减半收取3445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715元,由原告青岛中奥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禚春东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强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