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南山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海门市正余镇昌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南通江南山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4财保36号
申请人:海门市正余镇昌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海门市正余镇昌盛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张新甫,主任。
被申请人:南通江南山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申请人海门市正余镇昌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申请人南通江南山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能按约支付租金,且正在擅自转移财产,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该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江南山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820元,由申请人海门市正余镇昌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潘砚宇
书 记 员  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