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南山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海门市正余镇昌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南通江南山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0684执66号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正余镇昌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执行人:南通江南山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正余镇昌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南通江南山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本院(2019)苏0684执56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南通江南山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海门市正余镇昌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租金、诉讼费、保全费合计27486元。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前往实地调查,得知本案钱款被执行人已于2019年底委托他人全部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核对到账票据后表示认可。另案标的20余万元到位金额为66000元,尚未完全履行。至此,本案对(2019)苏0684执5612号民事调解书中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