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5执5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江南山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组织机构代码:77686018X。
法定代表人李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织机构代码:239682576。
法定代表人刘洪发,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通江南山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05民初13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江南山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南通江南山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1%计算,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493元、执行费52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发起冻结并予以扣划348581元。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名称为江苏展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信息,本院已发起冻结。被执行人无其他有价证券、公积金等登记信息。本院已提取被执行人的工程款收入2350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12月18日,被执行人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履行执行款合计2631688元,已缴纳受理费14493元、执行费52400元。
鉴于被执行人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南通江南山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05执5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志法
审 判 员 倪新克
审 判 员 章 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