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南山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江南山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3执19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南通江南山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7686018XJ。
本院在执行***与南通江南山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通江南山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南通江南山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的存款104278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戴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