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3民初8179号之二
原告:山东金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金海路14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91515990D。
被告:山东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金海路东、***南(怡景花园A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49421573XE。
原告山东金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鲁0783民初817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山东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2019年12月23日山东金润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已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兴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00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