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晶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晶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盛世众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4财保416号
申请人:山东晶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盛世众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晶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000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股票、基金等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以其与申请人山东晶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晶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盛世众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山东晶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