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1723民初129号
原告:山东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成武县。
第三人:***,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第三人***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项5517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以5517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自2018年12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截至2023年10月16日,暂计1045516.84元。3.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明确为:被告支付资金占有利息以5517000元为基数,在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同期LPR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5日,原告某某光电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被告陈某共同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书》,借款金额5200000元,月利息2%。出借人***于2018年8月16日将520万元款项汇至陈某账户。借款5200000元实际由被告陈某一人收取和支配,陈某用该借款购买了章丘区**期**楼**楼房**,房产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陈某以购买的该处房产为某某光电公司向威海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某某光电公司贷款6000000元,其中5517000元用于偿还陈某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陈某使用***的借款购买了章丘市**路**号**号**期综合楼301铺房产,***虽然是共同借款人,但并未实际使用借款,借款全部由陈某支配和使用。陈某以所购房产为某某光电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所贷款项偿还了陈某的借款,威海市商业银行贷款的实际使用人和受益人也是陈某,贷款应当由陈某进行偿还。某某光电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后有权向陈某追偿,故诉具状起诉。
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辩称,该款项实际由被告陈某使用、受益,第三人并未依据该款项获得任何利益,也并未实际使用该款项。因此被告陈某为实际借款人际使用人,款项应该由被告陈某返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5日,***、陈某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书》,约定借款金额5200000元,月利息2%。出借人***于2018年8月16日将5200000元款项汇至陈某名下账户。借款5200000元实际由陈某一人收取、支配,该笔借款被用于购买济南市章丘区**期**楼**楼房**(权属证书及编号:鲁(2018)章丘区不动产第0022033),并登记在陈某名下。原告分别于2018年11月12日、2018年11月30日向威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4500000元、1500000元,同时陈某以名下上述房产为两笔贷款提供了最高额抵押担保。案涉两笔贷款中5517000元用于偿还了***借款本金5200000元、利息317000元。
第三人***系原告山东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另查明,原告分别于2019年11月12日、2019年11月30日偿还威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偿还本息合计6396937.58元。
再查明,原告向本院申请了诉讼保全,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诉责保险费5571元。
本院认为,关于追偿权问题。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陈某使用其和***共同向***的借款5200000元购买了济南市章丘区**路**号**号**期综合楼301铺房产,***虽然是共同借款人,但并未实际使用借款。陈某虽以所购房产为原告在威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6000000元提供抵押担保,但所借款项中5517000元用于偿还了***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威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中5517000元的实际使用人和受益人也是陈某,贷款5517000元应当由陈某进行偿还。原告偿还了威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两笔贷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取得了追偿权,原被告形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陈某偿还代偿款5517000元,依法应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因原告给被告陈某代偿还了5517000元,必然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本院根据被告的违约情形及原告可能受到的损失,结合原告的主张和偿还威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时间,本院酌定被告陈某应承担利息为:利息以551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原告要求被告负担的保全费、保险费,系本案的合理支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负担的律师费未提供相应的单据,亦未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551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51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责保险费5571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1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55419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递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