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未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未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北联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4民初13号之一

原告:河北未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石获北路36号2号楼B座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7009377T。

法定代表人:魏雪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小朋,河北赵雪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河北赵雪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联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28号东海国际31C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7L51N6Y。

法定代表人:张艳慧,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未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联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未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未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未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4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1,652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河北未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跃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赵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