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未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起、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5民初2707号
原告:**起,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志(系原告**起儿子),男,1979年2月6日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7717H。
法定代表人:柯瑞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行唐分公司,住所地行唐县玉城大街22号(粮食局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674683901P。
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未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石获北路36号2号楼B座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7009377T。
法定代表人:魏雪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荷佳,女,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原告**起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行唐分公司、河北未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起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起负担。已经收取原告**起525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起500元。
审 判 员 王趁心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毛亚茹
书 记 员 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