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166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遵化市。
被执行人遵化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通华西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孙国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遵化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281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229265万元,执行费834.39元。申请人撤销申请,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281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钱海峰
审判员*兆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