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2执恢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通化西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孙国富,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朝日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
法定代表人万忠发,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朝日科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的(2011)二中民四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二中民四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
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宝生
审 判 员 刘津生
代理审判员 吴志祥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