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83民初937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王利娟,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火车站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401878353。
法定代表人:王树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凌云,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志浩,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追加):遵化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华西街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105177072E。
法定代表人:孙国富,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第三人遵化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95元,减半收取计236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永军
审 判 员  刘庆春
人民陪审员  李印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