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6执412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通华西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迁安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津02民终6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遵化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执行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三处,另查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院(2016)津02民终6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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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