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开元制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霸州市景贸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霸州市美悦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67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霸州市景贸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东段乡冯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霸州市美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胜芳镇幸福街村。
法定代表人:罗家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2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
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克伟,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霸州市开元制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兴华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许连国,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霸州市景贸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贸公司)、霸州市美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霸州市开元制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制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民终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霸州市景贸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霸州市美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主要称,被申请人主张的工程增量部分根本不存在,原审法院“酌定减少工程款15万元”没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设计图纸就直接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被申请人构成违约;再审申请人美悦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证据证明存在工程增量部分;有关涉案工程质量问题,根据双方责任,原审法院酌定减少工程款15万元;因涉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增量,且部分已得到再审申请人的认可;因本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开元公司和再审申请人景贸公司,合同价款景贸公司应予支付,再审申请人***作为景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景贸公司财产,本案工程由再审申请人美悦公司使用,美悦公司为实际受益人,且美悦公司在增量部分图纸上盖章,故***、美悦公司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审法院综合查明事实,结合全案证据,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依法裁判,并无不当。综上,霸州市景贸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霸州市美悦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霸州市景贸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霸州市美悦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谢炳忠
审判员  李 娟
审判员  孙学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