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81执913号之十六
申请执行人:霸州市开元制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兴华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323910-4。
法定代表人:许连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霸州市景贸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东段乡冯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792692809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霸州市美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胜芳镇幸福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308025706Y。
法定代表人:罗家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霸州市开元制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霸州市景贸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霸州市美悦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冀10民终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申请撤回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10民终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云燕
审判员 郑善利
审判员 刘华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佳林